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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军校的研究生有什么条件吗?

2024-06-26 21:05:39 | 利好高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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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军校的研究生有什么条件吗?

报考军校的研究生有什么条件吗?

军队院校、科研单位研究生招生有哪些基本要求?
全军招收研究生工作,是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央军委确定的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下发的军队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为指导,坚持保证重点、协调发展、按需培养、注重质量的原则,立足于加强应用学科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工程技术学科其他学科。招生专业必须具有学位授予或经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正式批准。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专业,不得招生。

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工作程序和各阶段的工作是什么?
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工作程序,大体上分为准备、报名、考试、录取四个阶段、每年国家教委规定的硕士研究生报名的时间,基本上都是招生年度前一年的11月10日至14日。体检的时间是11月10日至20日。11月20日前要将《报考登记表》(本科毕业的在职干部还要送《历年学习成绩表》)和《准考证》送报名点。每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基本上都在当年的1月下旬或2月上旬,其体时间每年有些变化。补考的时间安排在2月下旬或3月上旬。全国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会议基本上都在每年3月下旬或4月上旬召开。4月上旬至5月初,各招生单位按照国家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提出初步录取名单,进行复试和调剂录取,5月中旬前,各招生单位确定录取名单。6月中旬前,发出录取通知书。

军队院校、科研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对象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军事学学科(专业),一般以招收有实践经验的在职干部为主,也可以招收少量的军队工程技术院校相关学科(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陆军学院可以按5%的比例,推荐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入有关中级指挥院校攻读军事学硕士学位。工程技术学科(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推荐生经过考试或推荐被录取后,保留入学资格,到部队任职两年。然后入有关院校学习。工程技术学科(专业),招收在职干部和应届本科毕业生,其比例各为50%;医学学科(专业)招收在职干部和应届本科毕业生,其比例分别为75%和25%。工程技术和医学学科(专业),招收部队在职干部定向生的比例均为30%至40%,从定向招生计划指定的大军区级单位的考生中录取。 经批准可以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的院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比例为当年度应届本科毕业生总数的5%。

部队在职干部考硕士生的条件是什么?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志愿献身国防事业,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热爱本职,积极工作。
(2)具有被正式予以承认的国家和军队高等院校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力。
(3)报考军队工程技术、基础医学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等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的部队在职干部,年龄在40周岁以下,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的时间不限。
(4)报考军队军事学和临床医学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的部队在职干部,年龄在40周岁以下,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的时间须在2年(从大学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
(5)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硕士研究生的部队在职干部,应是大专毕业2年或2年以上。且达到与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
(6)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部队在职干部报考硕士研究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有哪些规定?
军队院校和科研单位从部队在职干部中招收硕士研究生,实行组织推荐与自愿报考相结合的办法。考生由所在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报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备案。其中,报考医学类院校和医学科研单位的考生,须经过所在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和卫生部审核同意。经过批准报考的考生,持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介绍信,到部队所在地区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名(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直接到招生单位报名),在各省(区、市)高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符合当年国家教委关于参加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经过招生单位准予复试且合格并与招生单位和所在部队的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签订《协议书》后,方可以被录取。

部队在职干部报考军队院校、科研单位的研究生如何履行签订《协议书》手续?
军队院校和医科类科研单位招收研究生实行签订《协议书》的做法。招生单位对符合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进行复试合格并拟录取后,要将《协议书》寄给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调配处。有关大军区级单位接到《协议书》后,要及时签署意见并寄回有关招生单位。

对部队在职干部专攻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继续考博士研究生有什么规定?
部队在职干部攻读硕士学位毕业后,拟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要在报名前向入学前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报告,并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批准后方可以报考。同时,要与入学前所在大军区级政治部干部部再次签订《协议书》。

对军队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硕士研究生有哪些规定?
基于部队对各层次人才的实际需求,便于院校制订应届本科毕业生分配计划,以及保证分配计划在执行中得到较好落实等方面的情况来考虑,总部规定;军队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经所在院校批准,可以报考本校和军队科研单位硕士研究生,但不准报考军队其他院校和地方院校、科研单位硕士研究生。报考非军事学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本科研究生(含地方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被录取为研究生后直接入校学习。符合国家规定硕士研究生录取标准,但因招生数量所限不能当年入校学习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先进行毕业分配;到部队参加工作一至三年后,经所在单位同意,再以在职干部身份入校学习。军队科研单位如何从军队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中录取硕士研究生从进队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硕士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接到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下达的招生计划后,应当根据本单位招生专业的特点和总部规定的数量,及早确定从哪些院校产生生源,并及时与有关院校政治部干部部门取得联系,以使院校在应届本科毕业生分配计划时统筹考虑,留出名额。

申请参加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考生应具备哪些条件
参加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考生,只限于军队在职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一律实行定向培养,考生报考的基本条件是: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支援献身国防事业。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热爱本职,积极工作,实绩突出。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是本单位的业务骨干;
(2)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连续工作4年以上;
(3)经所在单位推荐,并报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4)年龄不超过40周岁;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对军队院校和科研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实行单独考试有哪些规定?
参加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报名具体事宜,由总部批准可以组织单独考试的招生单位受理。考生报名和考试时间与全国统一规定的时间一致。申请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到招生单位报名或函报,并要通过所在单位向招生单位提供有关报考材料。包括:①《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单独考试登记表》;②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复印件;③所在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推荐介绍信和同意为本单位定向培养的证明;④所在单位对推荐的考生的《德才表现鉴定》;⑤《体格检查表》;⑥已发表过的研究论文(技术报告)以及能够证明思想政治表现好,业务优秀,表现突出的各种文件,证书等。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报考一个院校或科研单位,不得调整到其他招生单位录取。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单独考试。第四军医大学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范围,只限于沈阳,北京,兰州和成都军区所属的地处边远艰苦地区的部队单位,以及与沈阳,北京,兰州,成都军区所属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同在一地的其他部队单位。

对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科目的设置与命题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进行单独考试的学科、专业必须有硕士学位的授予权和经总部正式批准。考试科目的设置应与全国统考科目相同。各实行单独考试的单位,要成立命题领导小组,组织有经验的专家进行命题。命题的原则,组织工作和具体要求与统考的水平大体相当。外语试题除有一定量的基础语法内容外,可以着重考查考生在专业方面的阅读翻译能力。

对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方式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组织单独考试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设置考场。外国语、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三门业务课科目的考试均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除规定的考试科目外,对所有考生均须进行全面综合面试,特别要注重对考生实际工作能力的考查。应按专业组成小组,根据对考生所要了解的情况以及笔试的情况确定面试的内容。面试的方式根据面试的内容确定,可以是问答式、答辩式,也可以考核实际操作。面试的情况由面试小组写出评语并给出成绩,作为录取与否的主要依据之一。

对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录取工作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单位考试考生的录取应与统考的录取同步进行。录取工作必须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的原则。具体的录取标准由招生单位确定,各门科目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及格以上水平,以确保录取的考生具备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基础。不得迁就照顾,降低录取标准。单独考试的考生达到录取标准,其他条件审查合格,即可列入录取名单,录取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数和报考人数的比例一般应为1:3。录取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招收在职干部数的二分之一。

军队院校,科研单位毕业研究生的分配原则是什么?
军队院校,科研单位毕业研究生的分配坚持学用一致、专业对口、合理使用的原则。毕业研究生属在职干部的,一般分回入学前所在大军区级单位;属军队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从地方考取的,留在培养单位使用,根据工作需要,个别的也可以在全军范围内分配;属于定向招生的,全部分配到定向单位工作。

军队院校,科研单位的研究生如何分配?
军队院校,科研单位的研究生于每年3月和7月两期毕业。培养单位按规定,向所在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上报毕业研究生名册,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汇总后上报,总政治部干部部根据分配原地和部队的实际需要,拟制下达毕业研究生分配计划。 培养单位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下达的计划,将毕业研究生全部分配到大军区级单位,由大军区单位政治部干部部根据部队的实际需要确定每个人的具体工作单位,毕业研究生的工作单位和报到地点,由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按规定时间通知有关培养单位。

对军队院校,科研单位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按总政治部的文件精神和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以及招生单位的培养条件和能力,以应用学科(专业)为主的招生单位,在完成当年总部下达的任务规划内招生计划的基础上,可以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其数量在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20%以内,单独列入当年的招生计划招收委培生范围只限于在职干部考生,并要严格执行与委托培养单位签定合同的手续;对属于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应试内考生应在计划内录取,不搞委托培养。招收委培生主要从符合国家教委规定的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中录取。录取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招收委培生所签合同的复印件随同录取名单一并上报总政治部干部部。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文件精神,从1995年起,军队院校、科研单位的研究生毕业证书,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统一制作,按照招生计划进行总量控制和计发。

地方考生如何报考军队院校和科研单位研究生?
军队指挥院校军事学科、专业不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地方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在职干部可以报考军队工程技术、医学院校和科研单位的研究生。考生本人经所在院校或工作单位同意后,到所在地区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名,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军队院校、科研单位研究生招生的详细情况请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印刷下发的当年招生专业目录。从地方考入的研究生毕业后,在首先保证留在培养单位充实师资和研究队伍的基础上,可以在全军范围内统一分配。

报考军校的研究生有什么条件吗?

我想知道在校的大学生如何报考军校 ?

在校大学生入伍可享受多项优待政策

根据有关政策,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在部队荣立一次三等功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退役大学生复学后,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受到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受到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
征兵工作同时规定,要尽可能安排入伍大学生到要求文化程度高、专业复杂、技术性强的部队服役,发挥他们的优势和专长,做到人尽其才。对表现优秀的大学生士兵,在学技术、选取士官、报考军校、直接提升军官等方面要优先安排。对退伍后复学的大学生,如本人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在校学习期间应优先选拔为国防生或毕业后直接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军队院校招生制度,保证干部选拔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以及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培养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学员工作。
第三条 军队院校招生,是选拔培养军队生长干部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军队质量建设,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基础工作。
第四条 军队院校招生,必须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坚持德才兼备的选拔标准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按需培训、训用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招收士兵学员,在逐级选拔的基础上,实行军事科目考核和全军统一的文化科目考试;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学员,从参加普通高(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中录取。
第六条 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由总政治部归口管理,实行总部、大军区级单位以及部队、院校分级负责制,以各级政治机关为主,司令机关和后勤机关协助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生办公室及其职责

第七条 在总政治部干部部设立全军招生办公室,由总参谋部军训训、总后勤部财务部和卫生部有关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军委、总部关于干部培训工作的指示和政策规定;
(二)指导检查全军考生的选拔、文化科目考试、军事科目考核和体格检查工作。
(三)组织军队院校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的工作;
(四)管理招生录取、指导检查入学新生的复查复试工作;
(五)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大军区级单位在本级政治部干部部设立招生办公室,由本级司令部军训(院校)部、后勤部卫生部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总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计划,拟制本单位招生方案和实施办法;
(二)指导所属单位选拔培养士兵学员苗子、确定报考对象、对考生进行政治思想考核、文化补习和思想教育;
(三)组织实施文化科目考试、军事科目考核和体格检查工作;
(四)负责组织士兵考生的录取工作;
(五)指导所属院校的招生和复查、复试工作;
(六)检查所属单位执行招生政策规定情况。
第九条 部队军、师级单位应当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团级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的招生政策规定和计划;指导部队选拔培养士兵学员苗子和考生;组织士兵考生参加文化科目考试、军事科目考核和体格检查。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还应当负责协调军队院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的工作。
第十条 院校由教务、干部、卫生等部门组成招生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干部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总部的招生政策规定,按照计划组织招生;
(二)培训和派遣招生工作人员;
(三)审核录取士兵和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考生;
(四)组织实施对入学新生的复查和复试;
(五)总结招生工作经验,上报统计材料。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依据《全军军官院校训练任务规划》和干部队伍补充更替的需要制定,由干部部门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总政治部会同总参谋部下达;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所属院校面向本系统的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该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计划,会同司令部下达。
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学员的计划,由总政治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制定。

第四章 招生对象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招生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士兵考生,必须听党的话,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立志献身国防事业,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听指挥;工作积极,有培养前途。地方普通中学考生,必须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报考机要专业的考生,必须符合中央军委关于招收机要人员的政治审查条件。
(二)士兵考生应当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高中毕业士兵考生数量不足时,可以允许具有初中毕业文体程度的士兵报考指挥专业三年制中专班。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报大学本科或者专科班的,应当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中专班的,应当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
(三)报机要、技术侦察、护理专业的士兵,服现役须满一上以上;招考其他专业的士兵,股现役须满两年以上。士兵考生一般应当在本师级单位服役满一年。地方普通中学考生一般应当是应届毕业生。
(四)报考机要、技术侦察、护理专业的士兵,年龄应当在二十岁以上;报考其他专业的士兵,年龄应当在二十二岁以下;入伍时年满二十岁的高中毕业士兵,年龄可以放宽到二十三岁(均截止当年一月一日)。少数民族士兵,年龄可以放宽一至二岁。
地方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的考生,年龄应当在二十岁以下;初中毕业的考生,年龄应当在十六岁以下(均截止当年九月一日)。
(五)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未婚。
第十四条 报考初级指挥专业的士兵,应当具有培养为基层指挥军官的基本素质,在本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建制连队战斗班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满一年(截止当年九月一日)。
海军、空军及兵种的初级指挥专业,在班长、副班长考生数量不足时,士兵骨干也可以报考。
第十五条 报考体育、新闻、文学艺术等专业考生的其他条件,由总政治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具备报考基本条件、德才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优秀士兵,可以限额免试保送入军队院校学习。

第五章 选拔和培养

第十七条 士兵考生的选拔和培养,是基层单位的重要职责,由团(旅)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士兵考生从学员苗子中确定,学员苗子从优秀士兵中选拔。
第十八条 选拔士兵学员苗子应当从征兵时抓起,优先选征品学兼优的高中毕业生入伍。新兵补入连队后,党支部应当按照招生对象的基本条件,适时提出学员苗子预选名单,经营级单位党委审查,报团(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学员苗子数量应当占年度兵员的百分之十左右。
第十九条 士兵学员苗子应当优先送教导队培养,适时任命为班长、副班长和在其他骨干岗位上锻炼,并结合士兵退伍等时机,对学员苗子进行筛选和调整。
第二十条 确定士兵考生,必须履行党支部提名、群众评议、营级党委审查、政治机关考核、团(旅)级党委审批的程序。考生名单要向全体士兵公布,其档案送团(旅)级单位政治机关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选拔士兵保送对象,由营级单位党委推荐,团(旅)级单位党委提名,师、军级政治机关审核,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审批。团(旅)级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张榜公布选拔结果。
第二十二条 士兵考生及士兵保送对象确定后,应当安排军事、文化强化训练,以复习文化为主,一般由师级单位组织。
第二十三条 士兵考生填报志愿,采取个人志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生可以填报两个志愿,并对是否服从调整录取表明态度。《献身国防事业志愿书》必须由考生本人填写。
第二十四条 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院校应当加强招生宣传,动员三好学生、学生干部和有特长的学生报考军队院校。逐步建立一批地区、县(市)重点中学为主的生源基地。

第六章 政治思想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士兵考生的政治思想考核,主要考察政治信念、思想品质、道德观念、服役态度和工作成绩,以及考生家庭主要成员的现实表现,客观、准确地作出鉴定。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报考军队院校。
第二十六条 对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考生的政治思想考核,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军事科目考核

第二十七条 报考军队院校的士兵考生,必须参加军事科目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文化科目考试。报考初级指挥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和军事专业科目;报考其他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参加考核的人数一般为参加文化科目考试人数的一点二倍。
第二十八条 军事科目考核的内容和计分方法,由总参谋部军训部会同总政治部干部部确定。总参谋部军训部负责组织命题和拟制考核方法。
第二十九条 军事科目考核的组织实施,以各级司令机关为主,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协助。考核成绩由主考单位填入《军事科目考核成绩登记表》。

第八章 体格检查

第三十条 考生的体格检查,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规定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体格检查不合格者,取消其报考资格。
第三十一条 士兵和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考生的体格检查,必须在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或者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生应当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体格检查表须经主检医师签名和医疗单位盖章。

第九章 文化科目考试

第三十二条 全军文化科目统一考试的科目、分值,由总参谋部军训部会同总政治干部部确定。命题、审订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总参谋部军训部负责。全军文化科目统一考试,由各级干部部门会同军训(院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高中毕业的士兵考生,文化统一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六门;初中毕业的士兵考生,只考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四门。
第三十四条 士兵参加文化科目考试的人数为招生总数的一点五倍以上。考场设在师(旅)级以上单位,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监考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格考场纪律。
第三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必须按照保密要求将考生答卷密封、上送和接收。阅卷评分由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组织。文化统一考试成绩应当通知考生本人。
第三十六条 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考生的文化统一考试,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录 取

第三十七条 对士兵考生,应当根据招生数量、条件及专业要求,结合本人志愿,从政治、军事、文化、身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录取对象由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确定,招生院校审核录取。
第三十八条 初级指挥专业一般在本兵种士兵考生范围内录取,少数特殊专业在本专业士兵考生中录取,其他专业统一录取。进入录取范围内的考生,按照文化考试成绩确定培训层次,优先满足本科和大专招生计划。
保送对象免试入学仅限定于中专班,如本人参加文化统一考试,达到大专或者本科录取要求的,优先入大专或者本科班学习。
第三十九条 对驻边疆、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的部队的士兵,以及驻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部队的少数民族士兵,实行定向招生和定向分配。在招生录取中,应当给予他们适当照顾。
第四十条 士兵考生录取工作于每年八月二十日前结束。考生被录取后,由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在《士兵考生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签发《士兵考生入学批准书》,连同文化统一考试试卷一并装入考生档案移交院校。招生院校填发《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必须公开,部队应当做好落榜考生的思想工作。
第四十一条 录取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招生院校应当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填发《录取通知书》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批准书》。
第四十二条 军队院校不得录取士兵委托代培生和士兵自费生。

第十一章 复查和复试

第四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院校进行政治、身体复查和军事、文化复试。复查复试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不合格者淘汰。
第四十四条 被淘汰的士兵考生,退回入学前所在团(旅)级单位,《士兵考生入学批准书》随即注销,并连同其档案在一周内转回考生入学前的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部队应当配合院校做好工作。被淘汰的地方普通中学的考生,退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其档案移交入学前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第十二章 招生经费

第四十五条 军队院校招生经费,由总后勤部制订标准,列院校教育费科目,按后勤财务系统报领。经费开支范围,按照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招收士兵学员的经费由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掌握;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学员的体检费,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掌握,其它经费由招生院校掌握;军事科目考核经费,由大军区级单位军训(院校)部门按照标准统一分配。

第十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招生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实施奖励。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取消其考试、录取或者入学资格,对士兵考生,可以视情给予处分:
(一)涂改或者伪造档案材料,假报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民族、入伍时间、职务等,骗取报考资格的;
(二)在文化科目考试、军事科目考核、体格检查、院校复查复试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采取贿赂手段,取得报考、录取或者入学资格的;
(四)有其他违反招生纪律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立即停止其招生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纪律处分:
(一)涂改或者伪造考生的档案材料、试卷、考试分数,在监考、阅卷中徇私舞弊的;
(二)纵容或者伙同他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
(四)盗窃或者泄漏试题、答案、评分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五十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三条 军队干部入院校学习和军队院校招收飞行学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招生工作。具体细则,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制定。

报考军校的研究生有什么条件吗?

军校有哪些专业

利好高考网(https://www.lhgaokao.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军校有哪些专业的相关内容。

1、通信工程(培养目标为通信初级指挥军官)
2、通信工程(培养目标为通信工程技术干部)
3、信息工程(培养目标为通信初级指挥军官)
4、信息工程(培养目标为通信信息技术干部)
5、电子工程(培养目标为通信初级指挥军官)
6、电子工程(培养目标为电子工程技术干部)
7、系统工程(培养目标为通信初级指挥军官)
8、系统工程(培养目标为通信系统工程技术干部)
9、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培养目标为通信初级指挥军官)
10、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培养目标为计算机工程技术干部)
11、指挥自动化工程(培养目标为通信初级指挥军官)
12、指挥自动化工程(培养目标为步兵初级指挥军官)
13、指挥自动化工程(培养目标为指挥自动化工程技术干部)
14、网络工程(培养目标为通信初级指挥军官)
15、作战信息管理(培养目标为作战信息管理技术干部)
16、机械工程及其自动化(培养目标为工程兵初级指挥军官)
17、机械工程及其自动化(培养目标为步兵初级指挥军官)
18、伪装工程(培养目标为工程兵初级指挥军官)
19、道路桥梁与渡河濒海工程(培养目标为工程兵初级指挥军官)
20、地雷爆破与破障工程(培养目标为工程兵初级指挥军官)
21、地雷爆破与破障工程(培养目标为地雷与爆破技术干部)
22、野战给水工程(培养目标为工程兵初级指挥军官)
23、土木工程(培养目标为工程兵初级指挥军官)
24、国防工程与防护(培养目标为工程兵初级指挥军官)
25、国防工程与防护(培养目标为国防工程防护技术干部)
26、仿真工程(培养目标为仿真工程技术干部)
27、国防建筑设备工程(培养目标为国防建筑设备工程技术干部)
28、军事气象学(培养目标为气象预报技术干部)
29、军事气象学(培养目标为炮兵初级指挥军官)
30、军事气象学(培养目标为步兵初级指挥军官)
31、军事海洋学(培养目标为海洋水文技术干部)
32、雷达工程(培养目标为气象雷达工程技术干部)
33、探测工程(培养目标为探测工程技术干部)
34、环境工程(培养目标为大气环境工程技术干部)
35、空间工程(培养目标为空间环境保障工程技术干部)
36、测控技术与仪器(培养目标为气象计量设备工程技术干部)
37、应用物理学(培养目标步兵初级指挥军官)
注:我校军人学员招生专业学制均为四年,学历均为本科,授予工学学士或理学学士。 利好高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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